西方国家在魔都的第一个租界,当然是英租界了。
最早是璞鼎查到江宁(南京)谈判,签署江宁条约的时候,提出要从通商五口划出一部分土地供英国人寄居(注意一下,并不是租住),但并没有注明具体要哪些地块;
后来又从江宁到魔都实际考察,一眼相中了黄浦江、吴淞江和洋泾浜三江环抱的河套之地。
这个地方,三江环绕,交通方便,容易做码头和仓库,而且就在黄浦江上英国军舰火炮范围之内,不管从经商的角度看,还是从保护侨民安全的角度看,都是非常合适的。
只是,璞鼎查还有很多琐事,只是看了之后心里暗中有数,并没有跟中国官员提及有关这片土地的事情,只是回到香港后在英国人自己的官方文件上有些描述。
后来,巴富尔受到璞鼎查的指派,到魔都这边赴任,一开始居住在魔都县城里,暗地里却有获得璞鼎查获得的那块土地,建立一个属于英国人的专门居住地的重任。
从1843年到1845年11月,巴富尔跟苏松太兵备道宫慕久经过一系列谈判,又指出按照江宁条约,中国政府早就同意提供土地供英国人居住,迫使宫慕久提供土地。
按照双方的谈判,这第一块土地最东边是黄浦江,最南边是洋泾浜,最北边是离吴淞江很近的李家场,最西边是界路(现代的河南中路),是一个四四方方的长方形地块,面积大约八百三十亩。
两江总督和朝廷重臣对这块地让给英国人居住,早有心理准备,宫慕久将这件事情上报后,很快批准,允许双方按照约定的“上海土地章程”行事。
宫慕久是个这时代少有的清廉有良心的清朝官员,知道提供地块是按照江宁条约必然的事情,自己没法阻挠,便做最后的挣扎,也就是这区域里的土地只许英国人租借,不允许直接获得所有权。
也就是说,英国人不能直接购买土地,只能跟原来的中国地主获得土地二十五年到三十年的使用权,相当于只能承包二十五年到三十年而已(有点熟悉的感觉吗?)。
宫慕久关于土地租用权的做法,即使在清朝也是首创,巴富尔本可以强硬要求获得真正使用权的,但最后不知为什么妥协了,同意按此办理。
而且,租用土地的价格还不低,一开始还有地主以每亩地每年一两银子,三十年三十两银子的价格出租;没几个月就变成每亩地一年十两,三十年三百两的高价。
考虑到这里原来的土地,即使是最上等的上田售价也就十两银子左右,中田八两,下田六两,同时考虑到英国人租的这些土地本来是不能做农田的荒滩地,仅以这时代的眼光看,都是高价了。
当然,后来租界的土地价格高到每亩一万两的高价,就要等到二三十年后,太平天国结束后的七八十年代了。
朝廷重臣原本以为这土地必然是要卖的,结果宫慕久生意做得好,居然只是出租,便觉得很高兴,对宫慕久有很多赞赏,不久就把宫慕久提拔到其他地方去了。
从这个角度看,认为宫慕久签署什么卖国协议,使得中国进入租界时代云云,其实并不公平的:首先,提供土地是江宁条约决定的,跟宫慕久无关;再次,如果宫慕久不干涉,这些土地会直接被英国人购买,而不是租用了。